面对民意和司法的碰撞,法官绝不能简单以摒弃或是盲从民意来解决,必须客观审视裁判与民意的博弈与衡平,寻求两者的契合。
从“许霆案”到“邓玉娇案”,从“李昌奎案”到“吴英案”,一系列案件成为民意关注的焦点,民意对裁判的关注度与日俱增,由于现实司法环境下,“民意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传统文化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冲突、道德公正与法律公正的冲突,使得现阶段单纯通过“法条主义”或“专业化”的司法裁判获得社会公众对法治、对司法的尊重和敬仰,显得艰难备至。
司法不是超脱于现实社会生活的静态逻辑推演,任何司法活动都应当与社会现实、民众需求结合起来。裁判过程及其结果只有符合人们的一般法律心理、社会主导价值观,才可能为公众所接受、认可。通过尊重民意了解各方利益诉求,妥善平衡各方利益,缓解社会矛盾,是司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现实要求。一方面加强立法中的民意吸纳,通过立法渠道将民意上升为法律,避免民意中的非理性因素。另一方面及时主动搭建民意沟通平台,多渠道为民众答疑解惑,避免负面舆论对民意的误导,增强民意的理性成分。
在法治化进程中,如何加强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的融合尤为重要。法官要提高司法能力,通过职业化规则强化自律,以法律理性对待民众的道德诉求,同时充分考虑社会对司法裁决的接受程度,将“衡情度理”作为日常理性进入司法的一条有效途径,既秉承其职业理性,又对大众的普通理性给予回应,使裁判结果与社会一般价值观相吻合。当然,强调司法的民主主义并不意味着司法专业性对民意大众性的妥协退让,否则民意可能“绑架”裁判,走向另一个极端。民意如何能理性化、制度化地进入司法裁判却又不干预司法?这就需要完善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制度链接——人民陪审员制度,借此在司法中推动民众价值和情感的输入,增强司法结果正当性的基础。
国家“法”的设计和安排应当尊重已有的、长期发生作用的习惯、礼俗等民间“理”,有必要充分考虑、借助和利用内生于乡村社会“理”的作用。通过对民间的非正式制度资源的吸收或提炼,打通二者的适用界限,使其有机地进行互动和勾连,有效弥合“法”与“理”的冲突,使裁判更加贴近社会生活。
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律与情理的对立碰撞,规则与习俗的协调互动,裁判与民意的博弈平衡,一定程度上鲜活地展现了法治实践中的“生动画面”和“多样图景”,其不仅关涉着国家“法”与民间“理”的差异冲突问题,事实上也检验着法官们的司法智慧和能动性的解纷能力。法官,尤其是基层的法官始终处在法律实施的最前沿,处在法律与民俗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必须对具体的人和事、具体地域的各种民间礼法、风俗习惯、具体的利益冲突,在“规则之治”和“纠纷解决”之间达到最大程度的契合。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发挥能动司法,既要尊重法律,又要合乎天理、体察人情,适当考量民间习俗、礼仪、天理人情等“法外因素”在司法裁判中的影响和作用,以实现“法”与“理”的互动和融通,维系司法的权威及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