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理由
随着近年来伪劣产品被媒体曝光,市场规则混乱和食品安全风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7年公众安全研究报告,伪劣产品的潜在威胁日渐成为公众心病之一。本文通过王某红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向公众揭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不合格产品”具有参考意义,有助于充分维护广大消费者色合法权益。
王某红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不合格产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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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不合格产品
裁判要旨
生产、销售安全性能、使用性能、担保性能不合格的产品构成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一百四十条掺杂、掺假、以假充好充真,以次充好等三种行为方式,是该罪主要行为表现方式的列举,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反映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本质特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荥阳市人民365账号禁止投注_365bet体育在线开户_365彩票最新版app下载(2020)豫0182刑初817号(2021年1月8日)
基本案情
2015年底,被告人王某红作为荥阳市某游乐设备厂的实际负责人,在该厂没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生产“旋转飞椅”游乐设备。后伙同被告人徐某志在明知没有“旋转飞椅”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荥阳市某游乐设备厂的名义与杨某签订了金额为155000元的“旋转飞椅”购买合同,其中杨某支付给王某红135000元,支付给徐某志20000元,后徐某志向杨某提供了虚假的报检手续,被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质量监督局查封,经云南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鉴定旋转飞椅系不合格产品。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8〕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红、徐某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365账号禁止投注_365bet体育在线开户_365彩票最新版app下载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0)豫0182刑初817号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徐某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某红在明知没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生产特种游乐设备,后伙同被告人徐某志向他人销售特种游乐设备,并提供虚假的报检手续,被告人王某红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徐某志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红、徐某志的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红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徐某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一)《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不合格产品的规定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关于不合格产品的含义,有些人认为是以同种但不符合特定要求和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该要求和标准的同种产品,两高的《解释》规定不合格产品即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按照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不合格产品大致分为三类,可以概括为安全性能不合格产品、使用性能不合格产品和担保性能不合格产品。对第一类的理解要重点释义不合理危险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法条规定,缺陷其实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既然是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构成就是没有保证不存在不合理危险,在实践中可以结合整个生产、销售流程进行判断。包括产品的设计、加工、制造、标识警示等环节。关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又分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结合第一条要的规定,我们可以明晰这里仅仅指不符合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不符合其他强制性规定的不属于这里的不合格产品。被告人王某红在明知没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生产特种游乐设备,后伙同被告人徐某志向他人销售特种游乐设备,并提供虚假的报检手续属于不符合行业标准。第二类是使用性能不合格产品,这里对于使用性能的释义和上文分析相同的。第三类实际上是通过在包装上注明的方式对自己产品的效用和质量的一种承诺。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项规定了当生产者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时,可以免除生产者的此项义务。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瑕疵都可以通过说明来规避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这里的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应有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采取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明示担保条件,不包括对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承诺。
(二)不合格产品入罪须有足够的法益侵害性
在判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一行为方式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因为刑法中的范围就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界定的,这一款界定的行为可能受民法、行政法或者刑法的调整。但要想进入刑罚领域调整必须是有足够的法益侵害性的,也就是要达到这里的实质结果。在日常生活中,轻微的在鹅毛羽绒服里掺入少许高品质鸭毛,在大米中掺杂了一点点沙子的行为,如果在其他部门法上不认为是不合法行为,在刑法上就没有必要作为犯罪予以处理。
(三)《产品质量法》应作为《刑法》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辅助性认定
从《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不合格产品即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本文也认为本罪意义上的伪劣产品,至少是《产品质量法》下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如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的性质进行判定?一是本罪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应以违反其他部门法律规定为基本前提。法秩序统一性原则要求,不能得出在其他部门法上合法,而在刑事法上违法的矛盾结论。而且,刑法本身具有谦抑性,只有当其他部门法无法规制,刑罚确属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才有发动刑罚加以干涉的必要。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要关注到本罪四种行为方式之间的关联关系。有学者曾指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三种行为方式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主要行为方式的列举,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则是概念性规定,反映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无论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都必须要达到不合格产品的程度。前三种行为方式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意义上的表现形式,前三种是列举性的,第四种反映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本质特征。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四种行为方式都有冒充,也都以不合格为基本属性,在不能构成其他三种行为方式的时候就考虑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这种行为方式。其实,这里我们可以把这种行为方式理解为兜底性质,其隐含的意思就是其他三种行为方式都具有这种方式的本质属性。
消费指引
产品是和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一旦出现问题,市场秩序被破坏,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消费者应对这种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发现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行为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不能消极对待,不闻不问。消费者应认识到规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公众的态度以及做法至关重要。广大消费者和政府一同努力,才能有效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和更好地规制伪劣产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