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签订股份认购协议。2015年9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河南某珠宝公司(简称珠宝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该公司挂牌后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2016年3月9日,珠宝公司与北京文化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发展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文化发展公司认购珠宝公司定向发行的93670000股无限售条件人民币普通股,每股价格为1.601元/股,共计149965670.00元;本次发行后,文化发展公司持有公司51%股份,为珠宝公司控股股东。协议第六条约定:协议签署后,如珠宝公司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就本次股票发行出具的“股份登记函”,则本协议解除,珠宝公司退还文化发展公司已缴纳的全部认购价款,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珠宝公司2016年3月29日的《章程修正案》记载: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组织。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权利、清算以及从事其他需要认定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2016年4月28日,文化发展公司向珠宝公司账户转入149965670.00元股份认购款,该账户余额为149965670.00元。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珠宝公司将认购款分多笔转至该公司尾号为6835的账户。截至2016年8月10日,珠宝公司的认购账户余额为168.02元,尾号6835的账户上余额为22351.00元。募集资金基本被使用完。
(二)股票发行备案审查情况。全国股转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收到主办券商某证券公司报送的涉案股票发行的备案材料后,经审查,于2016年6月16日向某证券公司和珠宝公司发送了《反馈意见》。但全国股转公司始终未收到回复,无法继续履行备案审查程序。涉案股票发行至今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股份登记。
2016年8月9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对珠宝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某证券公司在准备更新出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并回复《反馈意见》时发现,全国股转公司2016年8月8日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中规定“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珠宝公司此次股票发行认购账户为公司的一般账户。依据上述规定,2016年9月2日,珠宝公司与某证券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郑州某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但珠宝公司迟迟未能将募集资金转至上述专户。某证券公司推测有可能是珠宝公司已将募集资金提前使用,遂请珠宝公司提供银行流水,但珠宝公司始终未能提供。
(三)珠宝公司登记或公示的股东情况。中国结算2018年11月30日出具的珠宝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中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珠宝公司股东信息中均没有文化发展公司。珠宝公司2017年、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均未显示文化发展公司的持股情况,总股本也未增加。
(四)解除股份认购协议。2016年9月14日,珠宝公司与文化发展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珠宝公司向上海某公司借款1.5亿元。同日,上海某公司分多笔共向珠宝公司的银行账户转入149966000.00元。同日,珠宝公司又向文化发展公司的账户转款149965670.00元,转账摘要为:“退还股份认购款”。
2016年10月26日,文化发展公司发布《关于终止参与珠宝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公告》,并向珠宝公司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通知解除认购协议,终止参与珠宝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事项。珠宝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发布关于收到解除协议通知书的公告。
珠宝公司因未按期偿还借款被多个出借人起诉,相关案件的原告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文化发展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文化发展公司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偿还债务。
文化发展公司于2018年6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365账号禁止投注_365bet体育在线开户_365彩票最新版app下载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不具有珠宝公司的股东资格、股份认购协议已经解除。珠宝公司则认为文化发展公司具有股东资格,并提起反诉,要求文化发展公司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365账号禁止投注_365bet体育在线开户_365彩票最新版app下载认为,本案是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与确认非上市公众公司挂牌股票的股权实际归属系不同的法律问题。珠宝公司是在股转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判定文化发展公司请求确认其不具备股东资格应否支持,应当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和备案审查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定,综合全案事实予以分析。
首先,从公司法的规定层面分析。《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根据上述规定,股份公司有为股东签发股票、置备股东名册的义务,股票是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股东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需要符合出资等实质要件和对股东出资的登记、证明等形式要件。投资人向公司认购股份后,具备了成为公司股东的实质要件,但股东权利和股东资格的取得还要经过一定外在形式予以公示,公示以后才能确保权利的顺利行使。文化发展公司虽然支付了股份认购款,但是认购股份未进行登记公示,不能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
其次,从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定层面分析。珠宝公司作为在股转系统挂牌的公众公司,需将签发股票、置备股东名册等委托授权给中国结算行使,由中国结算对珠宝公司的全部股票进行集中登记、存管及结算。珠宝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应当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备案审查,全国股转公司审查无异议后,出具股份登记函。全国股转公司对定向发行审查文件出具股份登记函后,公司方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中国结算进行股份登记并出具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后,认购方方可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中国结算出具的珠宝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中没有文化发展公司。珠宝公司在股转系统发布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显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是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股东。文化发展公司虽然已经支付股份认购款,但因未在中国结算办理股份登记,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从当事人约定层面分析。双方约定的文化发展公司真正成为股东的时间和条件,应当解释为股票发行认购及备案审查程序结束并在中国结算完成股份登记之时,而不应当理解为支付全部认购款之日。不能仅依据文化发展公司支付了全部股份认购款即认定其已经完整具备了股东资格。
最后,从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层面分析。珠宝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文化发展公司实际行使了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仅依据该公司向珠宝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等事实,不能认定文化发展公司已完整具备了股东资格、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
河南省高级人民365账号禁止投注_365bet体育在线开户_365彩票最新版app下载判决文化发展公司不具有股东资格,认购协议已经解除。珠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365账号禁止投注_365bet体育在线开户_365彩票最新版app下载提起上诉。最高人民365账号禁止投注_365bet体育在线开户_365彩票最新版app下载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类型案件,是全省首例因挂牌公司发行股份引发的股东资格反向确认诉讼,即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认购人在交纳认购款后因股份未能在中国结算登记,请求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本案判决既依法保护了投资者权益,也拓展深化了对公众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和股东资格反向确认诉讼的裁判规则和理论的研究。
第一,对股东资格反向确认之诉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实践中当事人通常是要求确认具有股东资格,要求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的案件较少。诸如本案因股份发行未完成要求确认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案件,未检索到类案。投资人提起要求确认不具备股东资格的诉讼,具有诉的利益,并且法律并不禁止消极确认之诉,在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人民365账号禁止投注_365bet体育在线开户_365彩票最新版app下载应当受理,在经过实体审理后依法判定确认不具备股东资格的诉请应否支持。
第二,对公众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具有借鉴意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通常涉及有限公司,极少涉及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因定向发行股份未完成而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更是罕见,尚未检索到类案。在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未完成备案审查、未在中国结算登记的情况下,认购方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案创立了挂牌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规则:挂牌公司系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当然适用缴纳出资即取得股东资格的规定。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认购方需在全国股转公司完成对新增股份的发行备案审查程序,新增股份在中国结算办理股份登记之后,才能实际取得股权,依法完整享有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在全国股转公司未就涉案股票发行完成备案审查、出具“股份登记函”以及中国结算未对发行股份进行登记的情况下,认购方请求确认其不具有股东资格的,应予支持。
第三,本案是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典型案例。投资人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大额股份,目的是能够实际取得公司股权,能够实际控制和管理公司,完整行使股东权利。但是如果投资人支付了巨额认购款后,却因目标公司的原因无法取得股份登记函,不能在中国结算办理登记,无法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则应当依法保障投资人退出公司的权利。本案判决认定股份认购协议已经解除,并认定文化发展公司不具有股东资格,准确把握了公司自治和司法介入的关系,既尊重公司章程、认购协议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充分考虑了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以及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依法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