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刑的基本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3、假释的起始时间365账号禁止投注_365bet体育在线开户_365彩票最新版app下载
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决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不得假释的情形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5、人民365账号禁止投注_365bet体育在线开户_365彩票最新版app下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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